司法特考
考試類別與科目
三等考試
一、普通科目:
◎ 1. 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 2.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註:公設辯護人類科不考法學緒論。普通科目:中華民國憲法70%與英文30%】
二、專業科目:
類 科 |
專 業 科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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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證 人 |
1. 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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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護 人 |
1. 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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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調查官 |
1. 民法總則與親屬、繼承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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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官 |
1.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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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 |
法律事務組 |
1. 民法 |
財經事務組 |
1. 民法與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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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繕工程 |
1. 民法與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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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 |
1. 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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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事務官 |
偵查實務組 |
1. 行政法 |
財經實務組 |
1. 銀行實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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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資訊組 |
1. 系統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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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繕工程組 |
1. 營建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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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測驗員 |
1. 心理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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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輔導員 |
1. 心理測驗與評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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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 獄 官 |
1. 刑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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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法醫師 |
1. 基礎醫學與內外科學概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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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識人員 |
1. 法醫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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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試:口試 - 各類科: 公設辯護人、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類科採集體口試方式,其餘類科採個別口試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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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試:體能測驗 - 監獄官類科: 以心肺耐力測驗 - 1,200公尺跑走測驗之。男性應考人及格標準是5分50秒以內完成,女性應考人是6分20秒以內合格。 |
四等考試
一、普通科目:
※ 1.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2. 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二、專業科目:
類 科 |
專 業 科 目 |
法院書記官 |
1. 行政法概要 |
法 警 |
※1. 行政法概要 |
執 達 員 |
◎1. 民法概要 |
執 行 員 |
※1. 行政法概要 |
監所管理員 |
◎1. 監獄學概要 |
第二試:體能測驗 - 法警、監所管理員類科: 以心肺耐力測驗 - 1,200公尺跑走測驗之。男性應考人及格標準是5分50秒以內完成,女性應考人是6分20秒以內合格。 |
五等考試
一、普通科目:※ 1. 國文(含公文格式用語100%)
※ 2. 公民與英文(公民70%、英文30%)
二、專業科目:
類 科 |
專 業 科 目 |
錄 事 |
※ 1. 法學大意 |
庭務員 |
※ 1. 法院組織法大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