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特考

考試類別與科目

本考試分二試舉行,各試均分別錄取。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

飛航檢查、適航檢查科別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其餘科別第一試為筆試及英語會話,第二試為口試。

前項第一試英語會話以英語個別口試行之;第二試口試飛航管制科別以英語集體口試行之,飛航檢查、適航檢查科別以英語個別口試行之,其餘科別以個別口試行之。

等 別

職 系

類 別

普 通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三 等

航空管制

飛航管制

◎一、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二、法學知識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三、英文
四、英語會話
五、民用航空法
六、航空氣象學
七、航空運輸

飛航諮詢

◎三、英文
四、英語會話
五、民用航空法
六、航空氣象學
七、資料處理

航空通信

◎三、英文
四、英語會話
五、民用航空法
六、通信原理
七、計算機概論

航空駕駛

飛航檢查

◎三、英文
四、飛航作業規則
五、航空資訊專業知識
六、航空航行學
七、飛機飛行原理

交通技術

航務管理

◎三、英文
四、英語會話
五、民用航空法
六、航空安全管理
七、運輸學

機械工程

適航檢查

◎三、英文
四、適航作業規則
五、民用航空器及發動機系統
六、飛行原理
七、航空電子

附註:

■ 各科別專業科目「英語會話」係以「外語口試」行之。

■ 三等飛航檢查應試資格須具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審查具航空駕駛資歷證明者,得應本考試。

■ 三等適航檢查領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審查具民用航空器維護簽證資歷證明者,得應本考試。

■ 應考人達各試錄取標準者,應予錄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錄取:

  (一) 各試有任一科為零分。

  (二) 第一試成績未滿五十分,或第二試成績未滿六十分。

  (三) 第一試英語會話科目成績未滿六十分。

  (四) 飛航管制、飛航諮詢、航務管理科別英文科目成績未滿六十分。

  (五) 航空通信、飛航檢查、適航檢查科別英文科目成績未滿五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