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特考

考試類別與科目

二等考試

類 別

第 一 試

普 通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移民行政

◎一、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二、憲法與英文

三、行政法研究
四、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研究
五、移民情勢與移民政策分析研究(包括兩岸關係、移民人權)
六、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
  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
  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三等考試

類 別

第 一 試

普 通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移民行政

◎一、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二、法學知識與英文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三、行政法
◎四、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五、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六、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
   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
   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七、外國文(英文、日文、西班牙文、法文、韓文、葡萄牙文、
   越南文、泰文、印尼文、德文、俄文,兼試移民專業英文)

 

四等考試

類 別

第 一 試

普 通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移民行政

一、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二、法學知識與英文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三、行政法概要
◎四、國土安全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五、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六、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
   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
   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二等、三等、四等(第二試)體能測驗:
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

※二等(第三試)口試:
口試。(以集體口試行之;但到考人數不足二人時,採個別口試)